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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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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12-06

聊城大学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聊城大学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我校已退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具有相同专业技术水平的知识分子所组成,是组织老教授继续发挥才能和作用,为社会和学校服务而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协会作为学校联系老教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我校广大老教授继续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发挥学术专长,为社会的繁荣和我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为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聊城大学的领导和聊城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聊城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本会根据学校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拾遗补缺,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研究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和社会的聘请,担负教学和教学督导、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协助有关方面,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

四、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本会成员的学术专著。

五、参与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的聊城大学已退休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和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身体健康,愿意且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会会员发给聊城大学老教授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的建设,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一条  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即视为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热心老教授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会长的建议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相关业务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